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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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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新聞發言人由本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承市長之
    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應設置專(兼)職之新聞聯絡人,辦理新聞發布
    、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由各機關自行遴派熟稔媒體作業之人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