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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新聞發言人由本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承市長之 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應設置專(兼)職之新聞聯絡人,辦理新聞發布 、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由各機關自行遴派熟稔媒體作業之人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