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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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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
    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