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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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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
    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