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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政府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