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