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 本局主管一人。 三 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 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