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