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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