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工程主辦機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與減量,並
擬訂餘土處理計畫納入工程施工管理及負責督導之。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
方,應辦理交換利用,仍有剩餘者,得運送至收容處理場所。
前項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工程名稱與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包廠商及清運業者之名稱。
二、餘土數量、內容、運送時間及運送路線。
三、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及地點。
四、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土石方交換利用之範圍、方式、程序及應循事項之規定,由本局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