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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本局得就下列事項,予以抽查;受抽查者,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情 事: 一、承造人之餘土處理紀錄及餘土流向證明文件。 二、承造人、監造人或清運業者執行餘土處理計畫或清運餘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