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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混合物應於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離處理為原則,屬餘土性質者,得於土資
場內作最終填埋或其他再利用處理;屬營建廢棄物性質、污染性質或無法
現場分離者,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