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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27 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依本府相關規定取得可行性、設置、營運、變 更或展期之許可者,應依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之規定續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