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22 條
土資場經依本自治條例廢止設置許可或營運許可,而擅自營運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