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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21 條
為調節土石方資源供需,促進餘土交換利用,本府各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
得自行規劃收容處理場所或依促參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委託民間辦
理,並負責自行督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