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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本局得派員檢查土資場之營運,土資場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規避、妨礙或 拒絕之情事。 前項檢查,本局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或鑑定,其所需費用由土 資場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