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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7 條
土資場收容混合物者,應向本局申請變更營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並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