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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6 條
本局為審查或督導土資場之申請許可、營運展期、變更營運許可、終止營
運及廢止營運等事項,應成立土資場審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
,由本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
專家組成之。
前項專案小組之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不得低於五人,其組成、作業方
式之規定,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