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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承包廠商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辦理或違規棄置餘土者,工程主辦機關應通知 限期改善,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查處。 未依本章辦理相關作業者,得優先納為工程施工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