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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公共工程餘土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
,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
前項可再利用物料之處理,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發包後,向資訊服務中心登
載土質、數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