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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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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壁體花架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竹、木或輕鋼架材料。
(二)花架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基座高度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三)應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且不得與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共構。
(四)花架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設計建築面積十分之一,該面積包含實體及
      透空部分。
(五)不得設置於院落、通路、停車空間、法定退縮空間及開放空間範圍
      ,亦不得加設頂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