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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壁體花架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竹、木或輕鋼架材料。 (二)花架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基座高度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三)應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且不得與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共構。 (四)花架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設計建築面積十分之一,該面積包含實體及 透空部分。 (五)不得設置於院落、通路、停車空間、法定退縮空間及開放空間範圍 ,亦不得加設頂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