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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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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屋頂裝飾物設置原則如下:
(一)耐候、耐震、耐風及安全性等項目應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工業技師
      簽證確認。
(二)柱體應沿著屋頂平臺邊界設置,其各向立面透空率應自屋頂板面起
      算檢討,並包含女兒牆。
(三)上方得設置裝飾性構造物,其範圍不得超過屋頂外緣一公尺;投影
      在屋頂平臺上部分之淨高應達五公尺以上,且透空率應達三分之二
      以上,並應併入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檢討。
(四)高度以屋頂突出物之樓電梯間、機械房或水塔水箱高度為限,且最
      高不得超過六公尺。但其投影面積納入容積率檢討者,高度以九公
      尺為限。
(五)其他類似圓頂等非供人使用之屋頂裝飾物,僅得沿著屋頂平臺邊界
      設置,且各處面積不得大於七平方公尺,總面積不得超過屋頂平臺
      面積十分之一。但經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七平方
      公尺及十分之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