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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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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透空格柵、沖孔板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輕質材料,且高度不得超過當層樓層高度加一公尺。
(二)不得突出外牆超過二公尺。但超過部分之投影面積及圍塑範圍納入
      建蔽率及各層容積率檢討者,不在此限。
(三)與建築物窗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三公尺,且該窗戶應設置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窗臺高度,並至少
      設置零點六公尺實牆。
(四)設置於陽臺者,該陽臺外緣應維持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淨空,且至
      少一處淨空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五)設置於露臺者,該露臺外緣應維持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淨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