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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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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飾性構造物本體結構應經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檢討簽證,且無承
    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並應自地界線退縮一公尺設置。但鄰接已興闢完
    成之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體育場或廣場者,不受退縮限制。
    裝飾性構造物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設置或投影於法定退縮或開放空間
    範圍內。
    裝飾性構造物不得妨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
    及一百零九條所設置之緊急進口。但經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通過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