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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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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裝飾性構造物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共用部分,不得計入 產權,且相關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列入管委會點交項 目及產權移轉交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