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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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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天幕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薄膜、薄殼或金屬材質。
  (二)基地面積應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為整體街廓。
  (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應達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長度應達十公尺
        以上,且建築物應自建築線退縮退縮達六公尺以上。
  (四)天幕應自地界線退縮達三公尺以上。但鄰接綠化步道或已興闢完
        成之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體育場或廣場,經該主管機關及
        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得併同整體規劃設置,不受退縮限制。
  (五)投影及透空範圍內得設置必要之結構柱,不得再設置裝飾性構造
        物,且無須檢討投影面積。
  (六)高度以十公尺為限。但基地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面前道路
        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長度應達二十公尺以上者,
        高度以十五公尺為限。
  (七)位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者,應維持六公尺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