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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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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複層外殼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輕質材料。
  (二)基地面積應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為整體街廓。
  (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應達八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長度應達十公尺
        以上,且建築物應自建築線退縮達六公尺以上。
  (四)不得突出外牆超過三公尺,且無須檢討投影面積。
  (五)不得與其他裝飾性構造物同時設置於同一立面上。
  (六)高度不得超過屋頂平臺。
  (七)位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者,應維持六公尺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