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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雨遮及花臺設置原則如下: (一)雨遮應設置於居室或共用樓電梯間外牆之窗戶上緣零點五公尺範 圍內,且不得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下緣。 (二)雨遮構造應為懸挑式,投影部分不得設置替代柱牆,且板上不得 有欄杆或格柵等類似裝飾性構造物。 (三)花臺側板高度不得大於零點六公尺,側板上緣不得高於窗戶下緣 ,且花臺底板下緣不得低於當層樓地板上緣。 (四)花臺得設置於陽臺及露臺外緣。但應併入該陽臺及露臺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