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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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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入口雨遮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輕質材料。
(二)構造應為懸挑式,寬度得於出入口左右兩側延伸二公尺。
(三)投影部分不得設置柱牆或裝飾物,且板上不得有欄杆或格柵等類似
      裝飾性構造物。
(四)建築物用途為獨棟住宅者,僅得設置一處;連棟住宅者,僅得設置
      於該棟主要出入口;為雙拼住宅者,僅得設置於該幢主要出入口;
      為集合住宅者,每幢至多設置二處。
(五)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餐飲或店舖等商業辦公行為使用者,僅得設
      置於該戶主要出入口,且應直接面向道路、類似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