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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備查或核定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 (三)使用執照影本。 (四)建物登記謄本。 (五)鑑定報告(含檢核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