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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第六條第二項高氯離子建築物自核定之日起,逾三年始拆除完成者,前條
之補助金額,每年減少百分之十。減少後之補助金額,不得少於應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