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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應於
鑑定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定。
經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其所有權人應向本局申請拆除重
建,並由本局列管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