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應於 鑑定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定。 經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其所有權人應向本局申請拆除重 建,並由本局列管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