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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應補強防蝕者,其所有權人應依鑑定報告之處理措施
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並於工程完竣後,委託前條第一
項之鑑定機關(構)複核簽證已完成補強防蝕工程及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