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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限期命令拆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其 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