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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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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
    稱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
    規劃設置項目及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山坡地建築免
    退縮設置人行步道相關事項,並為加強審查山坡地建築管理事項,訂
    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