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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內容如下列: (一)工程概要。 (二)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三)安全衛生計畫。 (四)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及拆除計畫書。 (五)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 (六)施工防救災計畫書。 (七)交通維持計畫書。 (八)監測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計畫應於設置及拆除一個月前提送;第七款計畫由本局轉 請本府交通局依權責辦理;第五款至第八款計畫得於放樣勘驗前,送 本局備查。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局得簡化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