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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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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工程之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應分別辦理下列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 (一)品質管制執行為承造人應辦事項。 (二)品質保證查核為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品質督導為起造人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