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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起造人、監造人或承造人未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本局 得要求承造人就已完成混凝土單元進行三處以上鑽心取樣及強度試 驗,所需鑽心及試驗相關費用由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負擔。 前項試驗未合格者,應即由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再委由具公信 力鑑定單位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如仍有安全之虞者,應即停工 並向本局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完成後始得向本局申 領使用執照,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