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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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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監造人辦理施工品質保證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是否依工程進度
      確實執行施工自主檢查表;並依查核結果填具監造查核表。
      監造人為確保施工品質,對於材料規格及品質應予以查核,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比對抽驗;如發現缺欠,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
      並送起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