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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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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造人辦理品質管制作業,應於每一分項工程施工時,填具施工自 主檢查表,經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無誤 後,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