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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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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管制作業,應依下列分項工程製訂自主檢查表
      :
  (一)放樣工程。
  (二)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模板工程。
  (五)混凝土工程。
  (六)鋼筋(或鋼構)工程。
  (七)鷹架工程。
  (八)主要裝修工程。
  (九)雜項工程基地安全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