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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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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報施工計畫書應檢附件如下:
  (一)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公會會員證影本或工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起造人、承造人雙方承攬契約影本。
  (三)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備查函影本。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
  (五)現況配置圖。(基地位置、建築物位置及所臨道路應著色)
  (六)一樓平面圖(繪製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安全警示燈、材料機具
        堆置處、污水沉澱池位置、大門位置、鷹架及工地工務所位置、
        監測數據告示牌、環境檢測設備、抗噪措施、基地周邊消防栓位
        置)。
  (七)安全措施平面圖、剖面圖以及地下室平面圖(包含擋土措施及安
        全觀測圖說)。
  (八)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勘驗順序流程說明、各施工階段勘驗申
        報時間點及分區勘驗平面示意圖。
  (九)工程告示板示意圖。
  (十)安全圍籬、大門規格及安全走廊規格示意圖。
  (十一)監造計畫書。
  (十二)監造查核表。
  (十三)施工自主檢查表。
  (十四)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十五)建造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