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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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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規定,以使臨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免辦建築執照事項有所遵循, 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