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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