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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非頂蓋型開放空間已設置 之既有構造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拍照列管: (一)於建築基地內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下、牆基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百 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圍籬。 (二)於適當位置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開口,且開 口應至少於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 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