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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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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開放空間應至少於每日上 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其餘時段得依既有設 施設備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