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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稱本局),本府其他相關機關 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妨害安寧秩序及妨害善良風俗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管制。 (二)環境保護局: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