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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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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
    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農業、區公所、主管建築
      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請指
      界,勘查建築線起終點之道路現有寬度及抽查書圖內容是否符合現
      況,做成審查紀錄。申請基地或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時應會同本
      府水利局,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應會同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
      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查
      明。
(二)現場勘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
      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者,退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符合公益後,於區公所及申請之巷道現地適當位置公
      告三十日。該巷道之土地關係人(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
      不動產役權人、農育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管理機關出
      具之公有土地租賃、借用契約、同意使用證明書者),得於公告期
      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姓名、地址並檢附權利文件,向本局提出異
      議。
(四)申請基地為非都市土地,巷道範圍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都市
      計畫區域內巷道應測繪都計樁之座標資料及支距,經會同本府城鄉
      發展局會勘查明巷道內容後,一併由本局辦理後續公告程序。
(五)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者應免辦理公告,並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
      請;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告:
     1、經認定之現有巷道重新申請認定其寬度,或原申請基地範圍變更
        ,經查明該路段現況與前次認定內容無明顯差異。
     2、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其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且同
        意書經公證或已辦理通行役權登記或同意於建造執照加註取得使
        用執照前完成所有權捐贈本府。
     3、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
        為交通用地,或現況已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六)異議處理:
     1、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
     2、辦理公告期間有異議,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異議經調處不成
        ,但該異議無理由者,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該異
        議有理由者,得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內容(得免再辦理
        公告)後核定,或函復申請人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