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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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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建築線:
(一)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經認定現有巷道最小寬度未達二公尺。
(二)申請基地坐落禁建範圍內。但經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道路、橋樑(含
      引道)等封閉式道路。但經該道路管理機關同意以該道路為申請基
      地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查明建築線指定影響使用目的
      。
(五)申請基地以行經河川區域道路為聯外通路,經查明該通路影響水防
      安全或供公眾通行有安全疑慮。
(六)其他經本局或會同各相關機關查明影響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