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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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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權利證明文件:
     1、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2、建築物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抵押權利人等他項權利
        關係人同意證明文件;如有共同壁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及權利關
        係人同意書。
(二)工程圖樣: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或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
      果圖謄本。
(三)現地彩色照片。
(四)其他文件:
     1、非輻射屋檢核文件。但拆除建物為輻射屋者,須檢附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處理鋼筋證明。
     2、如有共同壁或建物部分拆除者,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
        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及結構補強文件。
     3、依其他法規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