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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必要之文件。